孤儿网

志愿者  English  帮助中心 

Orphan Net  

首页申请救助爱心参与孤儿收养与送养法律法规新闻动态救助站孤儿院儿童福利院孤儿社区

Guer

 

法律法规

 

中央级法律
中央级法规
政策与意见
联合国文书


申请救助
爱心参与
孤儿收养与送养
法律法规

新闻动态
捐款查询
孤儿网志愿者
孤儿社区
孤儿搜索
关于孤儿网
联系孤儿网

中国救助站
中国民政局
中国孤儿院
中国儿童福利院
中国社会福利院


 

中国孤儿
中国孤儿网

孤儿网 法律法规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uer

孤儿网志愿者救助站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孤儿搜索捐款查询孤儿社区关于孤儿网联系孤儿网

 Orphan Net

 

孤儿网 

鲁ICP备05038017号